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jù)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剩扇】荚嚺c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錄用計劃,、擬定錄用職位及職位條件;
(二)制定考試錄用實施方案,;
(三)發(fā)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
(四)報名與資格審查;
(五)考試(包括筆試,、面試等),;
(六)體檢;
(七)考察,;
(八)公示,;
(九)錄用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
第六條本省民族自治地方、民族鄉(xiāng)(鎮(zhèn))以及縣級以上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公務員時,,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在學歷和職位設置條件等方面予以適當照顧。
第七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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