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華圖教育2016-10-12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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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公正不容“留有余地”
“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重申了“無罪推定”這一重要法治原則,。相關改革的推進,將為我國依法懲罰犯罪,、切實保障人權,、提高司法公信力夯實制度地基。
在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中,,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要地位,,它關乎國家公權力機關如何確定公民的罪與非罪,,以及犯罪之人該處以怎樣的刑罰,。構建科學合理的刑事訴訟制度,其意義不僅在于使有罪的人得到追究,,也在于使無罪的人免受牢獄之災,。尤其是隨著全社會法治意識的提升,刑事訴訟制度的后一種作用,,即如何嚴格做到“疑罪從無”,,防范冤假錯案,近來頗受關注,,這也是此次五部門聯(lián)合出臺意見的出發(fā)點之一,。
近幾年,司法機關依法糾正了一批冤假錯案,,這些冤假錯案雖然是個別現(xiàn)象,,但對法治的沖擊和破壞是巨大的。為什么偵查,、起訴,、審判都經(jīng)過了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嚴密程序,仍難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做到以審判為中心,,是關鍵所在,。本應分工負責、互相銜接,、互相制約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卻時常“三合一”,,使控辯力量失衡,糾錯功能失效,。一旦公安機關出錯,,容易出現(xiàn)“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的現(xiàn)象,。一些案件到了最后環(huán)節(jié),,事實尚有不清、證據(jù)尚有不足,,法院卻沒能按照“疑罪從無”的法治原則宣告被告人無罪,,而是搞“疑罪從輕”,在證明標準上打折扣,、降要求,,作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決。
司法機關1%的錯誤,,對當事人來講就是100%的不公,。“留有余地”的錯誤判決,給當事人帶來的有可能是數(shù)年甚至更久的“鐵窗生涯”,。走出“公安做飯,、檢察端飯、法院吃飯”的怪圈,,堅守防范冤假錯案的底線,,就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讓審判這一司法環(huán)節(jié)的腰桿硬起來,,讓事實證據(jù)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必須嚴格落實“無罪推定”的法治原則。對于社會公眾來說,,這一看似抽象的概念,,恰恰隱藏在細節(jié)里。比如,,河南等地法院探索,,普通刑事案件開庭時,被告人不穿囚服,、不剃光頭,、不戴戒具出庭,這些“去標簽化”的細節(jié),,試圖傳遞出的正是這樣一個信號: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同樣,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案件一律網(wǎng)上直播,,也是為了把庭審全過程曬在陽光下,,讓法治的理念和細節(jié)呈現(xiàn)在公眾面前。
對于法院來說,,落實“疑罪從無”的法治原則,、推進相關改革,需要敢于擔當?shù)挠職�,。對定罪證據(jù)不足的,,要依法作出無罪判決,對量刑證據(jù)存疑的,,應依據(jù)有利于被告人原則認定案件事實,。事實上,引發(fā)熱議的陳傳鈞案,,法院正是依照疑罪從無原則宣告被告人無罪,。辦案人員提高證據(jù)意識、程序意識和責任意識,,才能有效解決法院審判經(jīng)常面臨的“定放兩難”困境,,并從根本上消除司法公正的制度隱患,。
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社會安全感的重要來源,。如果把刑事訴訟比作河流,,以審判為中心,就像在河流的下游筑起一座安全大壩,,防止因種種問題形成的非法證據(jù)“順流而下”,。這座大壩也是一座法治大壩,它閃爍著現(xiàn)代司法文明的光輝,,宣示著法治國家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