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30 15:12:0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新華社
一,、犯罪未遂概念
根據(jù)《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特點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著手”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范里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例如,,開始實施殺人行為時就是故意殺人罪的著手,,開始竊取公私財物時就是盜竊罪的著手。“著手”是犯罪預備形態(tài)與犯罪未遂形態(tài)的區(qū)分標準之一,。
那么“著手”的判斷標準簡而言之就是,,行為對法益是否造成現(xiàn)實、緊迫,、直接的危險,。
①現(xiàn)實:危險現(xiàn)實存在。如果我拿未裝有子彈的玩具槍瞄準朋友,,開玩笑說要殺他,,基于是玩具槍并且未裝有子彈,瞄準朋友對其人身利益壓根不會造成現(xiàn)實的危險,,因此不能稱之為著手,。
②緊迫:危險具有緊迫性。比如我最近比較拮據(jù),,走在路上準備盜竊路人的財物,,那么僅接近財物或物色財物不算著手,,而將手伸向財物之時,財物馬上會喪失在被害人控制之下,,岌岌可危,,這才能視為著手。
③直接:行為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比如我要槍殺仇人,子彈上膛扣下扳機還不算著手,,必須瞄準對方,,對仇人的生命利益造成直接威脅才能算著手。
綜上所述“著手”的判斷標準即為行為對法益是否造成現(xiàn)實,、緊迫,、直接的危險。
(2)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種事實使犯罪分子認為自己客觀上已經不可能繼續(xù)實行犯罪,從而被迫停止犯罪,。例如行為人正在他人住宅內實施搶劫,。忽然聽到警車聲音以為是警察來抓自己便被迫逃離現(xiàn)場,即使該車并不是警車或者雖然是警車,,但并不是來抓行為人的,,但由于行為人認為自己客觀上不可能繼續(xù)實行犯罪仍然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搶劫未遂,。
②抑止犯罪行為的原因,,即某種情況使行為人在客觀上不可能繼續(xù)實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結果。例如行為人正在實行犯罪時被第三者發(fā)現(xiàn)而制止,。
③抑止犯罪結果的原因,,即行為人已將其認為應當實行的行為實行終了,但意外情況阻止了結果的發(fā)生,,例如行為人將被害人打昏后拖入水中,,以為被害人必死無疑,但是適逢路人將被害人救活,。
(3)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指故意犯罪未既遂,即指沒有發(fā)生行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實行行為性質所決定的侵害結果,。通常具體表現(xiàn)為沒有發(fā)生犯罪既遂的結果,,但這絕不意味著凡是發(fā)生了危害結果的都是已經得逞,因為犯罪行為的性質不同,,犯罪既遂結果的類型就不相同,,同樣的結果相對于此罪而言是構成要件的結果,但對于其他罪而言可能就不是構成要件的結果,,比如說傷害結果相對于故意傷害罪而言是構成要件的結果,,但相對于故意殺人罪而言還不是構成要件的結果,因此在造成了傷害結果的情況下相對于故意傷害罪而言已經既遂,,但相對于故意殺人罪而言他只成立未遂,。
其判斷基準是弗蘭克公式“欲達目的而不能”,想實施犯罪,,但不能繼續(xù)犯罪,。
三、犯罪未遂處罰原則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于未遂犯已經實施了“著手”行為,所以原則上不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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