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8 17:55:45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czjtsc.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近日,廣東省江門市江南小學五年級女生小吳,,因為被老師懷疑偷竊了2000多元錢而跳樓證清白,,身受重傷,。最終,,警方查明是當事老師自己忘記了放錢的地方,小吳沒有偷錢行為,。事發(fā)后,,當?shù)亟逃块T啟動了問責程序,而該學校校長李榮宏主動提出引咎辭去校長職務,。(12月17日《廣州日報》)
這起不該發(fā)生的校園悲劇,,背后反映出來的問題有很多,,比如學生生命安全教育的缺失,比如教師教育手段的簡單粗暴等等,。但除此之外,,在事情發(fā)生以后,該小學校長所做出的主動引咎辭職的選擇,,同樣引人注意,。
辭職在中國并不少見,但是引咎辭職在中國卻堪稱是稀罕之物,。既然被稱為是“引咎辭職”,,就說明辭職的主體一般是擔任一定職務,握有一定權力的人,。而按照當前的政治語境和官場規(guī)則,,即便是因為犯了錯誤而面臨輿論壓力和公眾指責的官員,也極少有人主動引咎辭職的,。更多的可能則是被上級免職,、撤職,或者是開除公職,。
有人據(jù)此說中國的官員普遍缺少“恥感”,,所以在他們遭遇公眾信任危機的時候,寧愿等著被上級免職,,撤職,開除公職,,也不會主動引咎辭職,。這種觀點當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其深層次的原因,,則是中國從古至今延續(xù)下來的官場文化,,以及當前令無數(shù)人向往,令無數(shù)人流連的國家公職人員的福利待遇,,社會地位等現(xiàn)實的東西,。
正因為如此,廣東江門這所小學的校長在自己學校發(fā)生學生被冤枉而跳樓的悲劇之后,,主動選擇引咎辭職,,才具有標本意義。實際上,,連受害女生的家長都表示,,釀成悲劇的主要責任在于當事的老師以及班主任,不能完全責怪校長,,所以家長希望不要問責校長,。我們承認,,作為一校之長,盡管他對事件的發(fā)生并沒有直接的責任,,但卻必然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而引咎辭職的選擇,正是他勇于承擔這種管理和領導責任的體現(xiàn),。
另一方面,,免職、撤職或開除公職,,是建立在“問責”基礎上的一種強制行為,,而引咎辭職卻是建立在自律基礎上的自愿行為,可以算是一種“自我懲罰”,。這種性質(zhì)上的不同,,決定了兩者在對責任事件認識上的不同。被免職,、撤職或開除公職的,,不但表示當事人缺乏承擔責任意識,而且也意味著當事人并沒有對事件具有真正的反思與警醒,;而引咎辭職卻正是因為當事人覺得自己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覺得自己已經(jīng)無法勝任目前的職務或崗位,才選擇辭職的,,這當然是建立在深刻自省與反思的基礎之上的,。
校長“引咎辭職”開了個好頭,盡管辭職不是免職,,如果當?shù)亟逃鞴懿块T覺得他的責任還不到引咎辭職的程度,,可以不批準他的辭職申請,予以挽留,,但是這種勇于承擔責任的意識與勇氣,,無論如何都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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