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2 11:57:49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czjtsc.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原標題:河北抱嬰案 政府到底有無告知義務
破解抱嬰案的困境不能單靠政府信息公開訴訟,,而需要在更高層級上展開執(zhí)法調(diào)查,,以糾正歷史的錯誤,,還原現(xiàn)實的正義,。
18年前發(fā)生的“河北抱嬰案”,,再度以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的方式進入大眾視野,。面對原告“公開當年被抱走女兒被送的地址和收養(yǎng)人及生活狀況”訴求,,安新縣政府作出答辯狀稱,,并未掌握這一信息,更沒有制作過這樣的信息,,不屬于其信息公開的范疇,。
超生的孩子出生后被強行抱走,時至今日仍不知身在何方,,面對此番骨肉分離的事情,,法治當為原告提供救濟。而對司法機關來說,,政府信息公開的訴訟形式,,決定了司法審查的限度和效果。
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對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信息政府負有主動公開義務,公民也可以根據(jù)自身特殊需要向政府申請獲取相關信息,。但此類訴訟可能遇到一個瓶頸: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不管這是政府的借口,還是信息真的不存在,,只要被告提出這一答辯理由,,司法審查便存在極大的難度,很難從法律上迫使政府部門“去做些什么”,。
本案中,,原告選擇信息公開訴訟的方式實屬無奈之舉。因為在2003年,,原告將鄉(xiāng)政府告上法庭訴其行政行為違法,,因超出訴訟時效被駁回。他們之所以選擇信息公開訴訟,,無非是想獲得孩子的下落,。但司法機關在評判政府部門是否有此信息公開的義務時,,則必須探究當年孩子被抱走是否與政府行為有關。這是一個前提,,如果二者沒有任何關系,政府可能沒有這一信息,,自然也無須擔責,;如果抱走孩子是政府行為,那么政府就有義務公開所有信息,,并為違法行政承擔責任,。
在這一點上,原告律師認為抱走嬰兒是“鄉(xiāng)開會決定的結(jié)果”,,而非個人行為,。這從事后鄉(xiāng)和村一級的人勸說原告“私了”能得到一些佐證,但關鍵還在于證據(jù):當年抱走孩子的究竟是什么人,?是不是鄉(xiāng)政府決定的行為,?或者有沒有得到政府的指令?這些才是該案所有問題的“原點”,。這些疑問不徹查清楚,,司法最終的審查結(jié)果很可能只是形式上的,無法為骨肉團聚提供實質(zhì)性的正義,。
當然,,司法的有限性并不意味著正義只能長期“出走”。從可能性上分析,,如果是與政府相關的行為,,便構成嚴重的行政違法,理應得到矯治并追究行政人員的法律責任,;而如果證明與政府無關,,那么這種強行抱走孩子的個人行為,便涉嫌構成犯罪,,更應引起刑事執(zhí)法機關的反應,。可見,,破解該案的困境不能單靠政府信息公開訴訟,,而需要在更高層級上展開執(zhí)法調(diào)查,以糾正歷史的錯誤,,還原現(xiàn)實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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