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8 11:31:24 公務(wù)員考試網(wǎng) http://czjtsc.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guān)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七種情節(jié)須從重處罰,,包括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
這個《意見》對于云南省大關(guān)縣官員郭玉馳強奸幼女案的受害者家屬來說,,無異于“及時雨”,。8月24日晚,,郭玉馳將一名4歲幼女強奸。9月24日,,大關(guān)法院一審判處郭有期徒刑5年,,不賠償。受害人家屬申請抗訴,,縣檢察院認為,,“量刑適當”,不予抗訴,。事件曝光后,,引起公眾極大憤慨。身為官員,,強奸4歲幼女,,禽獸不如,天理難容,,不從重處罰已經(jīng)“不足以平民憤”,,獲刑5年且不賠償,這種判決,,簡直是在拿法律開玩笑,!
一段時間以來,強奸,、猥褻等性侵幼女犯罪不斷,,對幼女施暴者的身份也各異,從官員,、商人,、教師到老人、流浪漢皆有,。頻頻出現(xiàn)“欺負”小囡囡的“壞叔叔”,,手腕不夠硬、懲治不得力是為至要,。強奸4歲幼女,,要在美國,犯罪分子可能將牢底坐穿,;要在韓國,,可能被化學閹割;可郭玉馳只領(lǐng)五年刑,、不賠償,,這種刑罰何來震懾力?說到懲治不力,,除了法律疏漏,,很多時候是人為故意,,司法者被金錢俘虜,或受權(quán)力左右,,導(dǎo)致執(zhí)法出現(xiàn)偏差,。四部門出臺的《意見》,體現(xiàn)“最高限度保護”與“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導(dǎo)思想,,壓縮了法官的部分自由裁量權(quán),,細化從重處罰的幾種情節(jié),對法官量刑有重要指導(dǎo)意義,。
提及法律疏漏,,不能不說“嫖宿幼女罪”。這個刑名本為保護未成年少女而設(shè),,因為對嫖客來說,,嫖宿未成年“失足婦女”比普通的嫖娼行為性質(zhì)更嚴重。但在實踐中,,它往往成了一些人的“脫罪通道”——將罪行更重,、頂格死刑的“強奸罪”降格至量刑五至十五年的“嫖宿幼女罪”處理。法律本身有瑕疵,,又被執(zhí)行者放大,,公眾對“嫖宿幼女罪”意見很大,《意見》未涉及,。下一步是否考慮取消該刑名,,將性侵幼女統(tǒng)一納入“強奸罪”?
對幼女遭性侵的責任歸咎,,施暴者當然最大,,尤其是幼女年齡特別小、缺乏基本辨識與防患能力的條件下,,其主觀過錯就越嚴重,,強奸歸責原則就越嚴格。其次是父母,、學校等監(jiān)護人,,因為他們的信息是完全的,他們的注意義務(wù)是事前的,、主動的,,對防止幼女遭受性侵的成本也最小。由此得出的結(jié)論是:讓幼女遠離性侵,,事前防范與事后懲治同等重要,,不能厚此薄彼。在這方面,,《意見》進一步落實了學校的部分責任,,規(guī)定如果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到性侵,,法院支持受害人家屬向?qū)W校提出民事賠償要求,但對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未有涉及。
防止幼女遭性侵,,更大的責任在她們最重要的監(jiān)護人——父母身上,。從遭受性侵的風險人群分析,留守兒童,、單親孩子等父母監(jiān)護不足的孩子成為高發(fā)人群,。第一道“關(guān)卡”失守,給“壞叔叔”入侵制造機會,,因此法律必須還原父母的監(jiān)護責任,,對監(jiān)護不力的父母進行問責,不能因為他們是受害人而讓法律“打白條”,。(練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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