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7 16:01:56 公務員考試網 http://czjtsc.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如果僅僅嚴懲受賄而寬宥行賄,,也就意味著只打擊了犯罪的“果”而忽略了“因”
前不久,有媒體披露,,在河南省教育廳原審計處處長,、財務處副處長馮哲受賄罪一案中,50名行賄人大多未被追責,。受賄者因貪入獄,,行賄者照舊做官,這引發(fā)了社會輿論的廣泛批評,。
行受賄犯罪是發(fā)案率較高的犯罪行為之一,,法律對此也有十分明確的立案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行賄數(shù)額在1萬元以上的,,就應予立案,。當面對社會的普遍質疑時,有關部門卻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表示由于沒有收到判決書,,因此并不清楚有公職人員涉及行賄,也就未對其進行查處,。而法院則認為,,法院沒有義務向行賄者所在單位或者紀檢部門寄送判決書,如果要對行賄者進行處理,,應該主動向法院索要證據(jù)材料和文書作為參考,。就在兩邊還在為“程序正義”而扯皮的過程中,行賄者已逃脫了法律的懲罰,。
“重受賄而輕行賄”,,這在司法機關是普遍的做法。行賄的最終目的是使自己依靠受賄者手中的權力而獲得非法利益,。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行賄與受賄存在明顯的因果關系,。如果僅僅嚴懲受賄而寬宥行賄,,也就意味著只打擊了犯罪的“果”而忽略了“因”,這同樣會對社會公平正義造成損害,。長此以往,,那些嘗到甜頭的行賄者將更加肆無忌憚,將更多的國家工作人員都拉攏進自己的利益共同體,。而社會上也會產生“受賄有罪,,行賄無罪”的錯誤導向,造成是非觀念的混淆,,助長行賄的滋生蔓延,。
在國際上,對于行賄行為與受賄行為的評價是相同的,,法律對于行賄行為與受賄行為的處罰也是同等的,。在我國的法律上,行賄向來都是應該被嚴懲的犯罪,,刑法就規(guī)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將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和受賄之間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huán):行賄誘發(fā)受賄,受賄滋生行賄,。在行賄和受賄的利益鏈條中,,行賄者雖然并不掌握公權力,但通過利益輸送關系,,卻能夠從受賄者手中獲取相應好處,,為自己謀求不正當利益。有些人認為,,行賄者是執(zhí)法司法過程中的“污點證人”,,有利于幫助破獲受賄犯罪案件。但從長遠來看,,這種做法無異于“飲鴆止渴”。在現(xiàn)實生活中,,大多數(shù)行受賄犯罪案件都是由行賄人積極實施行賄行為,,甚至不惜一切代價引誘受賄人犯罪。在每一起行受賄案件中,,只有行賄者與受賄者的緊密結合,,才能上演權力與利益的丑惡聯(lián)姻。如果刑罰對于行賄的處罰過輕,,對行賄行為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行受賄的利益鏈條就難以切斷。所以,,無論是行賄人還是受賄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只有“兩手都抓,兩手都硬”,,行受賄的利益共同體才能被打破直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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