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4 10:16:59 公務員考試網 http://czjtsc.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社會的期待不僅止于對勞教制度的廢止,更盼望國家能夠重建一部替代性的良法,,為制度轉型確立一攬子的理性化方案,,最終通過正當法律程序和現代文明執(zhí)法體系,實現社會公共治理與公民權利自由的雙贏,�,!�
各地正在加快廢止勞動教養(yǎng)的步伐。上海收教人員已經全部依法解教,,有關勞教場所和干警的轉型正在有序推進,;湖南所有勞教人員已被釋放,送回原籍所在地,,勞教所也正向強制戒毒所轉型,;深圳兩個勞教所年底前也將全面轉型為強制戒毒所。
這些落實中央改革決策的措施,,正在將社會推向一個“后勞教時代”,。我們注意到,各地在推進這項工作時,,都用了“轉型”一詞,,旨在真正告別那個存在勞教的時代,。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如何確保廢止勞教的良好意圖得到實現,,則需要處理諸多遺留問題,,以確立起真正的良法之治。就此而言,,諸如對“輕微違法行為”如何處置,?取消勞教會不會給治安埋下隱患?是否有替代性法律出臺,?勞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何去何從,?此類問題都需要提上制度建設的日程。
轉型首先必須從法律程序革除舊制度,。作為一項由國務院制定并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制度,,勞教的正式廢止還須從立法層面上,對有關勞教的法規(guī)文件進行清理和廢除,。當然,,這種廢除相應的制度文件并不難,真正的難題在于,,要有足夠審慎而科學的法律制度予以銜接,,將以往通過勞教予以規(guī)制的違法和輕罪行為,有效納入社會治理的法治軌道,。就此而言,,關鍵是要從治理對象和治理主體上進行內容設計。
一方面,,勞教的廢止并不意味著那些違法行為就逍遙法外,,其應當依法受到更有效的文明治理和矯正。雖然我國刑法和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有一個比較完整的懲治體系,,但從違法行為的矯正看,單純的處罰并不能解決公共治理的深層問題,。而當年勞教的用意即在刑罰和行政處罰之間予以銜接,,實現違法和輕罪行為的矯正。倘若制度銜接過程中造成了過大的真空,,那么就可能會給目前的刑罰適用和行政處罰適用造成影響,,或是出現懲罰失衡,或是帶來秩序的危險和公共治理的缺憾,。
另一方面,,勞教所和工作人員的轉型,目前多選擇以戒毒所為目標。這種方向或許值得肯定,,但必須注意的是,,轉型并非簡單的變個名稱,而需要從制度上對戒毒所本身的體制進行改革和完善,。在以往吸毒勞教的背景下,,戒毒所某種程度上原本就具有勞教所的特點,內部的執(zhí)法體制和習慣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如果不對轉換后的組織機構,、執(zhí)法機制等進行革新,這種名稱的改變會不會是“換湯不換藥”呢,?我國目前據稱有數百家勞教所,這些機構和人員真正的轉型,,或許還需要從制度層面上進行統(tǒng)一安排,。
不難看出,在落實中央的改革決策方面,,地方的行政措施或許能夠應一急之需,,但要從根本上對違法行為進行良性治理,則離不開國家層面的立法提速,。在廢除勞教的征途上,,法學界曾一直推動社會矯治立法,但被連續(xù)列入第十屆和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立法計劃的《違法行為矯治法(草案)》,,由于涉及復雜的部門利益,,至今沒有實質性進展。此次《決定》雖然廢止勞教,,并規(guī)定“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qū)矯正制度”;但是對是否要出臺替代性法律制度,,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從長遠看,借鑒國外保安處分的制度經驗,,推進中國的社會矯正立法步伐,,已經刻不容緩。
因此,,社會的期待不僅止于對勞教制度的廢止,,更盼望國家能夠重建一部替代性的良法,為制度轉型確立一攬子的理性化方案,,最終通過正當法律程序和現代文明執(zhí)法體系,,實現社會公共治理與公民權利自由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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