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2 07:12:15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人民網(wǎng)
近日,,浙江淳安縣人民法院拍賣一塊仿“百達翡麗”手表,,引發(fā)爭議。當?shù)胤ㄔ汗ぷ魅藛T一方面回應,,仿品是違法產(chǎn)品應由執(zhí)法機關沒收,,法院拍賣行為或存在不妥;另一方面又表示,不管真的假的,,只要有價值存在,,總要變現(xiàn),拍完以后收入上繳國庫,。
所謂“仿品”,,說白了就是“冒牌貨”,它嚴重侵犯了被仿品牌和廠商的知識產(chǎn)權,,非法生產(chǎn)更談不上質量保障,,一旦被執(zhí)法機關查獲,按理不允許再銷售交易,。這既是在維護商標持有者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是重視保護知識產(chǎn)權的必然選擇。
那么,,對查獲的“仿品”該如何處理?,。
今年8月13日,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chǎn)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宣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聯(lián)合出臺《關于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執(zhí)法、司法辦案單位依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對依法沒收的侵權假冒商品應予銷毀;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優(yōu)先以拆解,、冶煉,、化漿等改變產(chǎn)品原始用途或形狀的方式對原材料進行綜合利用。
淳安縣人民法院拍賣仿“百達翡麗”手表,,與有關法律及規(guī)定似有相悖,。法院工作人員承認“存在不妥”又“要變現(xiàn)”也顯得自相矛盾。民事案件也好,,刑事案件也罷,,不影響對侵權假冒商品的認定,執(zhí)法者對“冒牌貨”的處理不能搞“雙重標準”,。對于假冒商品,,不是注明一個“仿”字,就能“愿打愿挨”地買與賣,。這難免會對公眾產(chǎn)生誤導,,令知識產(chǎn)權保護蒙羞,還會使法院的公信力受損,。
法律的公平公正與神圣不可侵犯,,要通過一樁樁具體的案件來彰顯,這也是在全社會塑造法治信仰的基礎,。執(zhí)法者必須秉承正確的司法理念,,依法辦事,依法判決,,法律準繩絕不能被“彈性化”,。
原標題:觀點1+1:拍賣仿冒名表,法院回應別自相矛盾
原文鏈接: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0/0821/c1003-31832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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