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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登記辦法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發(fā)布)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登記,,依法確定公務員身份,,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yè)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登記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堅持依法依規(guī)、分級負責,、及時準確,。
第三條 公務員登記采取各級機關統(tǒng)一組織的形式,由各級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審批及備案機關,。
第四條 公務員登記應當在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內,,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范圍、對象,、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登記的范圍和條件:
(一)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且在編在職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二)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條件,。
第六條 登記的對象:
(一)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
(二)按規(guī)定安置到公務員職位工作的軍隊轉業(yè)干部;
(三)通過調任、聘任,、面向社會選拔等方式到機關任職的人員;
(四)原不具有公務員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關章程經選舉等方式擔任機關領導職務的人員;
(五)已經進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機關任職的人員;
(六)其他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
第七條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進入機關的人員,,不予登記。
第八條 登記工作的程序:
(一)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機關;
(二)審核機關簽署意見,報審批機關;
(三)審批機關簽署意見;
(四)需要備案的,由審批機關報備案機關,。
第九條 登記工作的管理權限:
(一)縣級以下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市(地)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市(地)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央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并審核,,所在機關審批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三)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級機關審核,,中央垂直管理機關審批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垂直管理機關審核,,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四)各級機關領導成員的公務員登記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第十條 公務員登記審批一般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后1個月內進行,。
除新錄用公務員外,,公務員登記審批完成后,所在機關方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工資審批等各項手續(xù)。
審批后的《公務員登記表》應當裝入被登記人員干部人事檔案,。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登記備案的方式和時限,但每年度應當至少集中備案一次,。
第十二條 登記備案的材料一般應當包括登記備案說明,、《公務員登記備案匯總表》、《公務員登記表》復印件,、被登記人員進入機關的證明材料等,。
登記備案說明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本單位行政編制數、實有人員數,、各職務職級層次的職數及實有人員數等,。
第十三條 備案機關發(fā)現存在違規(guī)登記情形的,應當責令審批機關撤銷登記,。
第十四條 對因撤銷登記,、調出機關、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退休,、死亡等原因退出公務員隊伍的人員,,所在機關應當于次年1月31日前,按照登記工作管理權限,,將上一年度退出情況說明及《公務員退出匯總表》報審批機關,、備案機關。
第十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務員登記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嚴肅登記工作紀律,。對在登記過程中違反規(guī)定、弄虛作假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依規(guī)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做好公務員登記的基礎工作,,結合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設,,推進公務員登記工作信息化,加強登記數據信息的管理維護,。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登記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擔任中央管理職務的公務員登記工作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的《實施方案》附件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2009年9月22日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登記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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