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6 15:37:47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河南分院
2018年12月,,湖南沅江市一名12歲的學生,由于晚餐后在家吸煙而被母親抽打,,隨即其用菜刀將母親砍了20余刀,,致其母親當場死亡。
2020年4月安徽省宣城市郎溪縣10歲女孩被殺害后,,拋尸于灌木叢,,兇手只有12歲。但,,這些不足14歲的小惡魔卻是無罪的,,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原來,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言外之意,對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無論其行為有多么的駭人聽聞,、殘忍至極,,都是無罪,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現(xiàn)在社會信息發(fā)達,,我們生活在知識爆炸的時代。現(xiàn)在的少年,,和上世紀相比,,生理發(fā)育、心理發(fā)展都趨向早熟!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的低齡化,,不得不讓我們思考他們真不需要負責任嗎?
終于,,在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guī)定,即“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此后,,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這類“惡魔們”,年齡不再是他們的“護身符”,,也給他們上了一道緊箍咒。
【試題演練】
【單選】下列情形中,,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的是:
A.張某(15周歲)因沉迷于游戲,,某日趁老師午休,偷老師一部蘋果手機,,價值6000余元,。
B.李某(13周歲)因妒忌同學長得比她漂亮,遂將同學約至自家殺害并肢解,。
C.周某(19周歲)在同學聚會上,,喝的酩酊大醉,后因為和同學產生口角,,遂把同學打致重傷,。
D.徐某(17周歲)聾啞人,偷得室友一塊名表,,價值5000余元,。
【答案】A
【解析】A項: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可知,,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需對本條規(guī)定的八類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盜竊罪不屬于這八種犯罪類型之中,。十五周歲的張某,,偷老師一部價值6000元的手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故A項正確,。
B項: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13周歲的李某,,故意將同學殺死,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故B項不選,。
C項:醉酒的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故C項不選,。
D項: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說,聾啞人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故D項不選,。
總之,,常識的法律部分,新修訂的部分法往往是容易出題的點,,希望備考的小伙伴們能夠不拋棄,,不放棄,積極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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