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1 11:55:34 公務員考試網 http://czjtsc.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經查實為使用假資格證書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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