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7 14:21:43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黑龍江分院
在事業(yè)單位考試里,,公共基礎知識科目當中,法律知識的考點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我們來一則新聞,。
谷女士:我爸媽7月28號晚上9點多外出散步,走到哈藥路326號達道街一側的時候,,樓上突然間就有一個陽臺的外墻體掉下來了,,把我媽媽給砸中了,我爸爸是擦傷,,然后我媽當時就起不來了,,后來叫救護車,20分鐘救護車來了,,在救護車上我媽基本上就心跳,、呼吸就沒有了,我爸爸當時也沒有人顧得上,,就看他身上有血,,肩側、腿有破的地方,,他就給我打電話,,我本人是在北京工作,他說你快回來,,你媽被砸了,,情況不太好,然后我就迅速抓著東西我就趕回來了,,我4個多小時之后回到哈爾濱,。到搶救的地方的時候,就看我爸自己在那搶救,,大夫也是輪流那種,,然后我同學當時我在路上的時候我就找同學,我說你快去看看我爸我媽,,我同學就一直跟著說大夫跟叔叔說阿姨不行了,,但是叔叔一直就不放棄,就說一定給我救,,她一定沒走,。我媽媽63歲,我爸爸62歲,,我媽身體一直特別好,,她是一個特別開朗樂觀的人。巨佳物業(yè)說它是物業(yè)公司,,他只管樓上的私產,,他說這個房子是在它那沒有記錄,不歸他管,,應該是歸公產,,但是后來我們也問了公產那邊,公產那邊說人家兩年之前就買斷了,,人家是私產,,后來我們找了房主,這房主說人家是有房本的,,就是人家已經(jīng)是私產了,,但是巨佳物業(yè)不承認說他那邊沒有任何的記錄。
如果把這則新聞改成考題,,我們看看都會涉及什么考點:
7月28號晚上9點,,谷女士在和愛人散步到哈藥路達道街一側時,被8樓801陽臺墻體掉下的東西砸中,,不幸去世,。 房屋的所有人沒有交物業(yè)費,和物業(yè)沒有建立合同,。請問此次事件中誰應該承擔責任?
A,、801房屋所有人
B,、本棟樓全體業(yè)主
C、物業(yè)公司
D,、公安部門
正確答案:BC
【解析】:《民法典》第1253條的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
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樓體的外墻皮也不是某個業(yè)主個人家的,應該是全體業(yè)主,,整棟樓全體業(yè)主大家的,。《民法典》第271條規(guī)定,,“業(yè)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jīng)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筑物的基礎、外墻,、屋頂?shù)然窘Y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因此,,外墻的所有人就可以確定了,,是全體業(yè)主共有,而不僅僅是陽臺這家業(yè)主私人所有,。
誰是管理人?一般來講,,管理人就是物業(yè)公司,顯然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至于物業(yè)公司是否與業(yè)主簽署了書面的或者紙質的物業(yè)服務合同,,不影響物業(yè)服務關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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