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0 23:28:38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怎樣理解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考職位?
《公務員回避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有以下親屬關系的,不得以錄用方式到其中一方擔任領導成員的機關工作:
(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上述親屬關系,包括法律規(guī)定的擬制血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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