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8 15:55:3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 新京報
(原標題:刑事責任年齡到底該不該降低?人大代表熱議)
近年來,,每當有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發(fā)生,,就會引發(fā)“該不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這樣的討論也持續(xù)到了本次人代會的會場,。有代表贊同,,認為應該降低刑責年齡發(fā)揮刑法的震懾作用,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馮帆就持這一觀點,。但也有代表反對,,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律師協(xié)會會長尚倫生和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方燕就都認為,,單純降低刑責年齡并不能解決問題。
尚倫生表示,,一些人之所以認為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是為了打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刑法不是萬能的,,“不是說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12歲、13歲的孩子就不犯罪了,。這就如同刑法當中規(guī)定,,職務犯罪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是一些領導干部仍然前赴后繼,,有的被判了死刑或終身監(jiān)禁,可是后面還有人創(chuàng)造了新的貪腐數(shù)額,。所以從這上面看,,刑法確實不是萬能的,我們要拋棄刑法萬能的這種思想理念”,。
馮帆則提出,,“我贊同降低刑責年齡,刑法確實不是萬能的,,但是如果刑法沒有威懾力是萬萬不行的”,。
從事了近24年少年審判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廣州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認為,,應該以審慎的態(tài)度看待刑責年齡,,并且一定要基于相應的數(shù)據(jù)和理論分析。
觀點交鋒1
是否應當參照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
尚倫生認為,,主張降低刑責年齡的觀點中,,普遍采用一個論據(jù),就是民法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為8周歲以上,,認為參照民法中的規(guī)定也應當降低刑責年齡,。“我覺得這是兩個性質的問題,一個是刑事的問題,,一個是民事的問題,,刑事的問題屬于公法規(guī)范的范圍;民事的問題屬于民法規(guī)范的范圍,也就是私法規(guī)范的范圍,。私法可以寬容,,可以放得更寬一些,。但是公法或者說刑法對刑事責任的調整一定要嚴格把握,不能隨意降低”,。
馮帆則表示,,民法總則之所以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降低為8周歲,“是因為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孩子接受事物的能力越來越強,,認知力在不斷提高,甚至身體發(fā)育狀態(tài)都比過去強壯,。所以從心理年齡和生理年齡來說,,如果14歲以下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可能跟現(xiàn)在孩子的成長狀況是不相匹配的”,。
她表示,,刑法作為公法、民法作為私法,,二者確有不同,,但是,主張參照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適當調低刑責年齡,,并不涉及公法與私法的關系,,并不是要將刑責年齡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調到同一個標椎,而是在刑法現(xiàn)行的刑責年齡基礎上適度下調,,避免未滿14周歲的低齡暴力犯罪“一放了之”,。
觀點交鋒2
低齡暴力犯罪數(shù)量少不具有普遍性?
尚倫生認為,衡量刑責年齡該不該降低,,應當考慮到刑法的謙抑性,,“刑法一定要有度,即便是冰冷的刑法也一定要有溫度,,特別是在青少年方面,,要給予特殊的保護,甚至說在某些時候是網開一面的,,包括我們刑法當中的前科消滅制度,、分層制度等等,都是對青少年的一種特殊保護”,。
他表示,,現(xiàn)實中雖然有14周歲以下惡性犯罪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但是比例很小,,“這種事情但凡發(fā)生了,,大概都在媒體上曝光了,。一年也就這么一兩起,,或者三五起,。在擁有14億人口的國家里面, 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小的數(shù)字”,。而刑法規(guī)制行為一定要帶有普遍性或者全面性,。極個別的情況如果在刑法中被規(guī)定為犯罪,“有點顧此失彼,,沒有顧全大局,,沒有體現(xiàn)出國家對未成年人的愛,沒有體現(xiàn)出國家的情懷,。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或者法制文明的程度越高,,對青少年的容忍度和寬容度越大”。
陳海儀也強調了數(shù)據(jù)基礎的重要性,,她認為,,首先要有數(shù)據(jù)基礎,來判斷涉罪的未成年人是否已經達到了一定的數(shù)量,,而不是因為個案做決定,。“法律是有滯后性的,法律的制定需要綜合考量各個因素,,首先必須要對數(shù)據(jù)進行有效分析,,提供科學而客觀的依據(jù)。”
此外,,她表示,,從國際整體趨勢來看,14周歲是一個科學合理的年齡界限,。“我應該和心理學專家,,倫理學專家,社會學專家共同探討這個問題,。”
方燕也表示,,去年兩會期間她還主張降低刑責年齡,但是經過一年多的調研,,觀點已經改變,,認為單純降低刑責年齡并不能解決問題,“我原有的想法動搖了,,為什么?一個就是低齡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在整個未成年人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客觀講還不占大多數(shù),,不具有普遍性”,。
馮帆則認為,雖然低齡暴力犯罪數(shù)量少,,但是其主觀惡意和危害傳播效應很大,,比如弒母案,,“雖然一年可能在沒有幾起,但是其他的青少年看了以后,,覺得還不用承擔任何相應的刑事責任,,這就給其他的青少年造成一種負面的消極作用”。
馮帆表示,,刑法確實需要遵循謙抑性原則,,青少年也確實需要保護,“但我覺得這要有一個度,。這個度應該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青少年的認知能力的發(fā)展,去重新做一個考量,。什么樣的年齡段對自己行為能力的認知程度,,應該和行為后果之間有一個相應的匹配。所以我認為不能因為案件數(shù)量少,,就對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采取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特別的寬容和保護,。其實保護未成年人的方式有很多,可以考慮在量刑方面酌情減輕刑罰”,。
觀點交鋒3
是激活收容教養(yǎng)制度,,還是社會矯治?
文章來源:https://news.163.com/20/0526/20/FDJ494JD00019B3E.html
方燕表示,調研過程中發(fā)現(xiàn),,如果一味降低刑責年齡,,意味著有更多的低齡未成年人進監(jiān)獄,“監(jiān)獄是一個魚龍混雜的地方,,可能會形成一種監(jiān)獄化的人格,。這些孩子很年輕,未來是要走向社會的,。那么他如何回歸社會?將來會不會成為社會的不安定的因素?這是特別需要思考的問題”,。
她說一年多來一直在糾結,在搖擺,,然后再論證,,“最后論證來論證去,認為在現(xiàn)行的刑事責任年齡的情況下,,先完善我們的收容教養(yǎng)制度,,然后再對這種低齡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進行懲治與矯正相結合,這條路可能是中間路線,, 但是是理智的,、可行的”。
本次人代會,她提交了議案,,建議激活收容教養(yǎng)制度,,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繼續(xù)保留收容教養(yǎng)制度并加以完善,做出立法解釋使其具有法律依據(jù),,在審理和決定程序上實現(xiàn)司法化,,并由民政部門領導,,司法行政部門協(xié)助,,成立專門的收容教養(yǎng)所。
尚倫生則認為,,不論是追究刑事責任,,還是送入收容教養(yǎng)機構,都會引發(fā)一個問題,,“污染的傳播,,毛病會互相傳播互相污染,就是說這娃娃進去的時候是一個毛病,,出來的時候可能成了10個毛病了,,一項全能可能成了10項全能”。
因此,,他不主張將來再有收容教養(yǎng)所,,建議采用社會矯正制度,“現(xiàn)在不是有司法所嗎?司法所對于監(jiān)外執(zhí)行,、免于刑事處罰以及保外就醫(yī)的,,都實行社會上的改造,監(jiān)管社會矯正,。對于未滿14歲的孩子他犯了罪的,,盡管不追究刑事責任,但送到司法所,,家長,、學校簽責任書,把責任落到學校,、司法所和家長的身上,。這種挽救教育方式遠遠大于收容教育所那種封閉起來的方法,對孩子的成長,、融入社會都非常有好處”,。
馮帆則表示,對于未滿14周歲的低齡暴力犯罪,,目前還沒有合適的,、有效的教育挽救制度,“所以我認為刑責年齡可以隨著社會發(fā)展變化而做出相應的調整,這是我支持的一個理由”,,她說,,有人認為追究刑責、關入監(jiān)獄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長,,但是實際上監(jiān)獄除了懲罰,,其實也同樣有教育的功能,“可以針對青少年做一些特殊的安排,,這并不妨礙對青少年的教育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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