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9 14:05:46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2020省考法律知識要點:從 “ 吳秀波事件” 看刑法重要罪名對比
1. 受賄罪與貪污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財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侵吞,、 竊取,、 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兩者的區(qū)別在于:
(1) 犯罪主體的范圍有所不同: 受賄罪僅限于國家工作人員, 貪污罪還包括受委托管理,、 經(jīng)營國有資產(chǎn)的人員。
(2) 犯罪目的的內(nèi)容不同: 貪污罪在主觀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 管理,、 經(jīng)手的公共財物為目的; 受賄罪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單位的公私財物為目的。
(3) 行為對象不同: 貪污罪的行為對象是公共財物; 受賄罪的對象既包括公共財物, 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財物,。
(4) 行為方式不同: 貪污罪使用侵吞,、 竊取,、 騙取等方法, 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 經(jīng)手的公共財物; 受賄罪則是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取財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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