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1 16:57:1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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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體是刑法中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第一個理論問題,,內容清晰,,知識點明確,,在實際考察過程中,,也是作為比較喜歡出題的部分。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簡而言之,,犯罪主體是實施犯罪并且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分為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的行為如果要構成犯罪主要強調兩個條件:一方面要符合特定行為的年齡,,另一方面是強調行為人本身的刑事責任能力即精神狀態(tài)是否正常,。在刑法中,,則將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以下具體三種:
①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谙拗菩淌仑熑文芰Γ荷形赐耆珕适П嬲J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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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三種情況做了特別規(guī)定:
第一,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上理論知識點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1.無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的任何行為均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注意,,是“可以”,,而不是“應當”;
3.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且不可以從輕減輕,,而其如果在不正常的時候實施了犯罪行為則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4.醉酒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不能加重處罰;
5.又聾又啞的人犯罪才可以“從、減,、免”,,若題目中只是“聾子、啞巴”,,則不屬于該情形,,不可“從、減,、免”,。
綜上,學生在學習刑事責任能力中,重點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刑事責任能力其認定結果也有所不同,,有關其內容重點把握在實際案例考察過程中,,注重理論與案例結合,方能更為簡單把握相關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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