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重要知識點梳理
-- 法的本體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的規(guī)范體系。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國家意志性,、規(guī)范性、可訴性,、程序性,、強制性,、穩(wěn)定性。
二,、法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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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guī)則是指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于人們行為或活動的命令、允許和禁止的規(guī)范,。法律規(guī)則的三個要素:
1.假定條件是法律規(guī)則中有關適用該規(guī)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包括適用條件和主體行為條件,。
2.行為模式即法律規(guī)則中規(guī)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為(授權)模式、應為(義務)模式和勿為模式,。
3.法律后果是法律規(guī)則中規(guī)定人們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的結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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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是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guī)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的、穩(wěn)定的法律原理和準則,。法律原則的適用要求:
1.窮盡法律規(guī)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
在有具體的法律規(guī)則可供適用時,,不得直接適用法律原則,。只有出現無法律規(guī)則可以適用的情形,法律原則才可以作為彌補“規(guī)則漏洞”的手段發(fā)揮作用,。
2.除非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否則不得舍棄法律規(guī)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
如果某個法律規(guī)則適用于某個具體案件,,沒有產生極端的眾不可容忍的不正義的裁判結果,,法官就不得輕易舍棄法律規(guī)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這是因為任何特定國家的法律人首先理當崇尚的是法律的確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間,,法律首先要保證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沒有更強理由,,不得徑行適用法律原則,。
基于某一原則所提供的理由,其強度必須強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規(guī)則的形式原則,,尤其是確定性和權威性,。而且,主張適用法律原則的一方(即主張例外規(guī)則的一方)負有舉證(論證)的責任,。
三,、法的淵源與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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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可以從體現于國家制定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確條文形式中得到的淵源,如憲法,、法律,、法規(guī)等,主要為制定法,,即不同國家機關根據具體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各種規(guī)范性文件,。
法的非正式淵源則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準則和觀念,這些準則和觀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權威性的明文體現,,如正義標準,、理性原則、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會思潮、習慣等,。在我國,,法的正式淵源主要為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民族自治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經濟特區(qū)的規(guī)范性文件,、特別行政區(qū)的法律法規(guī),、國際條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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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廣義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約束力和法的強制性,。包括四個效力范圍:對人效力、對事效力,、空間效力,、時間效力
1.法對人的效力在世界各國采用過屬人主義、屬地主義,、保護主義,,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
2.法的空間效力,。一般來說,,一國法以該國主權范圍所及的領域(包括領土、領水,、領空及本國的船舶,、航空器和駐外使領館)為限,但并不是所有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都及于全國,。有些法在全國范圍內生效,,有些法僅在部分地區(qū)或僅對特定主體生效。
3.法的時間效力,,指法何時生效、何時失效以及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
�,。�1)法的生效時間,根據該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規(guī)定確定,,如果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沒有規(guī)定具體施行日期的,,則從公布之日施行。
�,。�2)法的終止時間,,法因為廢止而失效。一般分為明示和默示的廢止兩類:
明示的廢止,,即通過新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明文規(guī)定或者單行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專門廢止舊法,。(通過立法活動廢止)
默示的廢止,即在法律適用中,,出現新法與舊法沖突時,,適用新法而使舊法事實上被廢止;上位法與下位法不一致的,,適用上位法的規(guī)定而使下位法事實上被廢止,。(通過適法活動廢止)
法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
四、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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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門也稱部門法,,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當代中國的部門法通常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huán)境保護法,、刑法、訴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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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體系的概念
法律體系也稱部門法體系,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guī)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
2.法律體系與法系
法系并不是法律體系的簡稱,,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傳統的若干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它是一種超越若干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現象的總稱,。 當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個:大陸法系 、英美法系 ,、以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法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
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經濟社會法 刑法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分構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三個層次,。
六,、法律行為、法律關系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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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能發(fā)生法律上效力的人們的意志行為,,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愿形成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在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最經常的事實,。法律行為包括直接意義上的作為,也包括不作為,。通常又把前者稱為積極的法律行為,,后者稱為消極的法律行為,。
(二)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guī)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三要素
1.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力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我國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機構和組織)、國家,。
2.法律關系內容--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
3.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種類有:物,、人身,、行為、智力成果,。物(物權法律關系),;行為(債權法律關系)--積極行為、消極行為,;智力成果(知識產權法律關系);人身(人格權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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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
�,。�1)民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于民法規(guī)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包括10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3)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guī)定或因行政法規(guī)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分為:行政處分(內部制裁措施),、行政處罰兩種,。其中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4)違憲責任是指由于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章,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guī)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3.根據主觀過錯在法律責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分為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無過錯、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要求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不賠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實際情況,,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與適當補償的一種責任形式。
2.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根據違法行為的一般特點,,我們把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概括為:主體,、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五個方面,。
(1)主體,。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法主體或者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責任主體不完全等同于違法主體,。
�,。�2)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超越權利的界限行使權利以及侵權行為的總稱,,一般認為違法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即受到的損失和傷害的事實,包括對人身,、對財產,、對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損失和傷害。
�,。�4)主觀過錯。過錯即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
�,。�5)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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